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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司法所的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6 ℃

【问】  我与邻村丁某因宅基地发生口角,我被殴打致伤,在乡司法

【问】

  我与邻村丁某因宅基地发生口角,我被殴打致伤,在乡司法所主持调解下,田某愿意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等800元。但是,丁某一直未交给我,我去找乡司法所负责人,他告诉我乡司法所向丁某要不来钱,让我起诉到法院。请问乡司法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我是否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乡司法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通过仲裁程序,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该调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司法所既不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也不属于仲裁机构,乡司法所主持的调解,其性质属于民间调解,公民之间在乡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你是否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起诉自愿原则,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取决于公民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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