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哥哥在国外,在1999年回中国在家乡和镇卫生院签定了一
【问】
我哥哥在国外,在1999年回中国在家乡和镇卫生院签定了一份35年的房屋承包合同,承包款一次付清。我们又建了一点。(合同是在新合同法以前签定的)现在卫生院以要建大门和急救站为名,由镇政府出面,以城镇建设为理由要终止合同。只返还我本金。我想问的是:1,当事人是谁?卫生院还是政府。2,政府有权这样吗?
【解答】
如果你们认为卫生院建大门和急救站违反了你们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且是卫生院出面的,这是民事纠纷,你们是告卫生院;如果是镇政府强行终止合同,不管他的理由是否充分,这是行政纠纷,你们就要告镇政府。告镇政府的方式有二种:一是行政复议,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二是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如果镇政府是以城镇建设当中的动迁为由,从法律依据上是有权的,是否充分还要具体事物具体分析;如果不是动迁,镇政府就没有这样的权力。如果对方是强行终止合同,你们又不同意,你们就得告对方。如果不是强行终止合同,只是建大门和急救站,对你们无大影响的话,你们应当与卫生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