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7年1月,我村的陈某与邻村张某以6000元人民币购得集体
【问】
1997年1月,我村的陈某与邻村张某以6000元人民币购得集体土地非耕地0.2亩,私订征地协议。1998年4月23日,陈某在未依法履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就破土动工,拟建楼房,县土地局对陈某进行了处罚。陈某觉得很冤,认为支付了价款,就应当可以建房。请问,陈某的想法对吗?
【解答】
首先,陈某与邻村的张某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基。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验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限权批准。”
其次,土地局对陈某的处罚是正确的,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保护了国有土地。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陈某不按法办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集体土地建楼房,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县土地局对陈某作出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