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9年根据国家政策我们村进行了土地承包并签定了十年的 【问】
1999年根据国家政策我们村进行了土地承包并签定了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今年村委会将五百亩土地卖给某厂,请问被占土地的村民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配偿金额是否就是后八年能取得的效益总额? 国家或辽宁省对此是否有明确归定?另外村委会决定将未被占用但已经被承包的土地进行重新承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重新承包每人承包的土地由原来的1.5亩降为0.6亩)在所占土地中有十亩我个人承包的养鱼塘,请问我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金额为多少?在我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上村里规定"如果鱼池被占成包人将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请问这条条款是否合法? 我因此条条款没有同村里答成一致而没有签合同但我是通过村里公开招标取得这片鱼塘的请问在暂时没有签合同情况下我与村里是否是承包关系?
第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59条的规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您说的情况(那个企业既不是村办,也不是与村里联营),似乎应由省政府批准。
第二,对于您村如此重大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精神,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不能擅自作主。符合上述条件转让土地,应当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个规定是98年修订,从99年1月1日起实行。村委会擅自决定对全村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