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6年蒋欠孙的钱,孙起诉至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
【问】
村委会(村里)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为,该房屋已由法院裁定执行给孙某。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房屋的转让没有规定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尽管孙某没有该房屋的房产证,但并不影响孙某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孙某已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村委会(村里)擅自出卖了孙某的房屋,构成了对孙某财产的侵害。
(1)若该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非所有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孙某可主张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2)若该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孙某有权选择追认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有效,由村委会补偿孙某的房屋损失;或者对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而主张村委会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