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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是否可以未经审批出租?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6 ℃

【问】  河南省原某村民小组所办企业倒闭后,场地闲置。去年秋,
【问】

  河南省原某村民小组所办企业倒闭后,场地闲置。去年秋,该组村民张某私自拉砖动工,在该场地内的空地上搭建房屋,用于发展养殖。同期,该组村民张某某经小组公开招标,与小组签定协议:小组将上述的空地(南北长26米,东西宽14米)租赁给张某某,期限30年,租金6000元一次交清。张某不愿交出空地,继续施工。张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拆除建筑,腾出空地。张某认为:农村空地依法不能租赁,张某某与小组也未在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张某某没有使用权,不具备原告资格,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问:张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解答】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可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村内部的村民小组,如果村民小组依法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登记,该土地所有权就归村民小组所有;如果只是归他们使用,而没有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书,则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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