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1980年联产承包责任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政府颁发了经营证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并耕种至今。今年11月村民万某以我的承包地是他60年代的宅基地院坝为由,强行占用。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土地的所属权归万某。问:1、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乡政府在处理该纠纷时未向村里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是否违法?法院能否据此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2、乡政府在处理决定中没有告诉我诉权,这能否成为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3、处理决定中对所属权概念不明,不知是指使用权还是使用权,这能否成为法院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解答】
所以本纠纷中:
1、乡政府有处理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乡政府必须履行告知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因此,乡政府未告知并不构成程序违法,属违反法定程序。
2、乡政府只能就使用权争议进行裁决,因为依照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乡政府无权也无须作出裁决——当事人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
3、你可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应该以程序违法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裁决。
4、万某在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时实施强占行为,违反土地法的规定。在争议最终解决之前,你享有此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