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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遇到楼市各种纠纷 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作为消费者最大的开支,房子的问题直接关乎民生。 有房才有家,这是埋在中国人心里最难动摇的理念,所以当有专家提出,居者不一定要买房,租房也是一种选择的时候,更多人能接受是因为无奈,而不是转变观念之后的一种洒

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作为消费者最大的开支,房子的问题直接关乎民生。

有房才有家,这是埋在中国人心里最难动摇的理念,所以当有专家提出,居者不一定要买房,租房也是一种选择的时候,更多人能接受是因为无奈,而不是转变观念之后的一种洒脱。

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想尽各种办法为房子而拼命,所以才有了买房号、集资房等极具中国特色的现象。

“3·15”历来是维权者的节日,面对如此乱象,打黑揭丑应是最常见最得民心的一种方式,犹如平淡的日子突然喝到烈酒,呛人但够劲,不过会品酒的人都知道,好酒应是入口绵软,回味悠长。

因此我们在3·15来临之际,通过真实的案例来解释和提醒广大置业者,要避免走入误区,用理性应对纠纷,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报特别邀请资深房地产律师宋林和他的团队,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楼市各种纠纷,进行一次梳理和盘点,这些案例都是律师们在执业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采用化名,读者维权时可参考,具体案例还应咨询法律工作者。

宋林,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在省内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过市场营销、业务副总等职务,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查收“二书” 不怕开发商放赖

2006年8月,长春张女士在某知名小区买了住宅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自交房之日起,由买房者承担全部责任。

张女士依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到了12月31日,张女士到开发公司要求交付房屋。但在验房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如地面不平,墙角有倾斜,防盗门不好用,窗户漏风等。

张女士看到此种状况,咨询了律师,问此种情况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建议,应当要求开发公司出具《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并出具《合同》约定的“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公司人员称,暂时还不能出具相关证明,但保证业主可以进行装修。

开发商要求张女士接收房屋,并承担自交房之日起房屋的相关责任(物业费、采暖费等)。

张女士拒绝接收,要求开发公司必须提供“二书”及房屋验收相关文件,才可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在2007年6月才将“二书”办理完毕,至此,张女士办理了入住,但在办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要求张女士交纳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今的物业费,并称如果不交,就不给办入住。

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案件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很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很少注意《合同》中的细节。如果开发公司出具《合同》约定的“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就意味着房屋经过验收,应视为合格产品,如果因为房屋的小瑕疵而拒绝收房,并以此告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是告不赢的。而如果开发公司没有“二书”, 意味着房屋质量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公司承担。

《房号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小张为结婚,想在长春购买一套住房,2009年5月20日,他了解到外单位小马有“房号”想出售一套房屋,小马是参加了单位的团购房,房屋现在未建成,小马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交纳房屋定金1万元,面积约为90平方米,团购单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楼层及具体位置不确定,房屋为多层住宅。

由于单位团购价格较低,而现在所在房屋位置的房价都已涨到每平方米6000元,所以,小马将房号出售价格定在10万元,并且小马同意将《内部认购协议》名字变更到小张名下。于是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如下:小张一次性给付小马人民币10万元,其余房款由小张直接向开发公司交纳,小马将原交款凭证变更到小张名下,此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小张承担,小马对团购事宜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了《房号买卖协议》。后来,由于开发公司原因,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小张找到小马,希望退还房号款10万元。小马拒绝,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号买卖协议》无效,并退还全部购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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