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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买房热情高维权意识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据统计,查处的房地产合同违法案件中,主要以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为主。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立案查处,都是工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时发现的,竟无一例是购房者主动投诉举报。

      四方面“霸王条款”作怪

      据介绍,“逾期交房可免责”、“设计变更不能退房”、“公共设施产权归开发商”和“产权登记约定超出法定时限”等不平等格式条款,是去年我市所查处案件中的主要案因。

      这些房产“霸王条款”多见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自行约定”款项。如,在逾期交房问题上,一些房产商私自扩大免责范围,将施工建设过程中一些可以克服的情况,当作不可抗力强加于合同中,以解除逾期交房时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在设计变更问题上,据《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房产商不仅要将房款退还,还要按利率付给利息。而一些房产商却将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给购房者,限制购房者退房的权利,等等。

      上述这些,都违背了《合同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长告诉记者:“这些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的签订,说白了,就是房产商将一些投资风险转嫁给买房人,保护自己却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据了解,对房产交易中的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历来都很重视。自去年4月起,省工商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市工商局查处房产商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之后,向房管部门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有关资料,查处难度颇大。

      “购房者自我保护意识不高,使得房产商有机可乘。”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长介绍,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就预先拟定好了,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出来的。不法房产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果购房者对一些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不知不觉中掉入了“陷阱”,极易造成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可见,从源头上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还需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使房产交易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应负的责任。购房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买房过程中小心谨慎,学会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使不法房产商“无处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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