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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商品房维修责任 ?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9 ℃

  案情简介

  2009年,曹先生与A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的B小区内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关于装饰、装修标准内墙的约定为水泥砂浆;合同关于装饰、装修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为:办理交房手续后,由A公司回复到原标准要求,曹先生放弃主张修复期间的商品房使用费的赔偿权利。

  2011年,双方按月办理了交房手续,曹先生随即向物业申请装修,并与C家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

  B小区交房后出现大面积的粉刷层质量问题,经小区业主反映,当地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B小区,对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A公司进行维修。A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提出了经设计院确认的维修方案,并于16日在B小区张贴告示,要求各业主配合维修工作,将钥匙交到政府成立的协调办公室;已装修的业主与协调办公司联系确认,至2011年12月底,维修工作大部分已完成,少数购房者因联系方式更改或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因未维修,曹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曹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墙面粉刷层有空鼓现象,到协调办反映,经排查摸底,曹先生的质量问题是客厅一个立柱粉刷层强度不够。后经协调办协商,同意对曹先生房屋问题进行维修,但曹先生不同意协调办的维修方案,要求A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损失,双方对此未能协调一致。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装修费用、装修合同违约金及租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A公司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曹先生提出的装修费用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损失,因政府协调办排查时曹先生仅对卫生间进行部分装修,曹先生在协调未果、粉刷层空鼓问题为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与支持。最终判决A公司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对曹先生房屋粉刷层质量问题按设计院确认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驳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曹先生的装修费用等损失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付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购房者装修时发现质量问题,应该停止装修,与开放商就房屋维修进行协商。本案中,因曹先生要求A公司给付现金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曹先生继续装修,由此造成的装修费等损失即属于扩大损失,应由曹先生自行承担。对于曹先生主张修复期间不能入住导致的租房损失,因曹先生房屋属于部分质量问题,正常维修只需要两天左右,且合同约定购房者放弃主张修复期间的商品房使用费的赔偿权利,故该主张为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及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支持并鼓励购房者依法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应当注意自己的主张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一般性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维修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对于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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