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争议的条款
①“到期未付余款,本合同失效。每拖欠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该条款关于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系“合同失效”还是“继续履行,并按每日500元支付罚款”的约定相互矛盾。该约定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②“买方逾期15日未付清应付房款的,作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所交定金,卖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卖方在七日内退回买方;另赔偿卖方2万元违约金”。该条款约定的实际是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合同又未被认定解除,违约责任实际上并不能依此款主张,出现漏洞。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①在约定先交房后付款情况下,交房义务的未完全履行有可能成为买方拖欠付款的抗辩理由,故房屋买卖合同应尽可能约定将买方的主要付款义务履行作为卖方交房的基础。
②在一方逾期付款,另一方接受的,则可能认为是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放弃。在不接受时,若被法院认定买方逾期有合理理由,相反,卖方拒绝接收构成违约。故,以对方违约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慎重,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①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②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