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女士在链家公司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王女士将北京昌平区的一处房屋卖给李女士,李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来,房屋买卖未成,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而王女士则认为定金不应退还。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案。
李女士一审时起诉称,2014年4月,她和王女士在链家公司见证下,签订的协议约定:王女士将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卖她,双方在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协议签订时,她向王女士交付了定金10万元。李女士称,自己一直要求王女士尽快履行合同,但王女士却以各种借口一直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王女士则认为,协议不能履行是李女士一手造成的,同时链家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女士称,是由于市场房价下跌,李女士心理上不平衡,认为买亏了,今后房价还会下降,所以违约。因此对协议书的违约责任完全应由李女士承担;由于李女士的违约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银行利息和罚息的严重损失,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对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应于签署协议书10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协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双方发生争议,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对此双方都有责任,现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不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王女士应该返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定金。李女士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李女士定金10万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在二审中认为,由于双方在协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发生争议,导致最终未能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故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并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认为李女士违反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上诉理由也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