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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夫妻房 未必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导读:现在很多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出售,只有其中一方卖房都是无效的行为,其实不然,夫妻单方卖房不是必然无效的,要视情况而定,下面小编以一则案例为您说明为什么说:单方出售夫妻房,未必无效。

  案件简述:

  郭某因生意亏损,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将现居住的一套商品房擅自出售给了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数日后,郭某要求王某搬家,问其由,才知道是郭某已将住房卖掉。王某找到李某交涉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认定丈夫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返还房屋。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问题: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载明共有人王某,以及李某在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该房屋是郭某与其妻王某共有的财产。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载明郭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未载明王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或李某在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明知该房屋存在共有人王某,那么应认定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法院判决:

  应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1)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产管理局依法向郭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公示的形式。既然房产管理局依法向郭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王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李某只能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状态予以判断。

  (2)作为李某无法定义务对除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以外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

  (3)作为买受人李某不应对郭某侵犯其妻王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说郭某未经其妻王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侵犯其妻王某财产所有权的话,王某可向法院起诉其夫郭某,要求其夫郭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李某无关。除非有证据证明郭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王某的利益。

  专家提醒注意:

  在此提醒房屋共有权人,在申请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定要在书面申请材料上载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还要注明份额比例。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应当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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