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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房屋出卖须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导读:购买公私房前需要了解哪些须知呢?有哪些类型的房屋是不准予买卖的呢?具体关于出卖公私房屋须知请看本文介绍:

  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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