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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种类及交易流程(最新)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导读:本文介绍的是最新的城市房屋权属、种类及交易的相关流程内容,具体步骤请看本文介绍:

  一、房屋权属种类

  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有两类,一类是城市房屋,还有一类是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指位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联系在一起,具有无偿性。

  城市房屋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性质的房屋。我们这里谈论的主要是城市住宅房屋。

  二、城市房屋权属种类

  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上的房产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权属状态。在北京有很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适用政策各不相同,这增加了房地产权属的多样性。北京房屋的权属现有如下几种形式存在:

  1、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屋。这种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的,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也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再转让时,不用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只负担规定的税费即可,这种产权即俗称的"大产权"。以海淀区为例,此类产权房的房产证编号为"海私字第号"。

  在二手房市场上,已经转让过的"小产权"房以及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再转让时,等同于商品房("大产权"房)。已经转让过的"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编号为"海私移字第号"。

  2、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是指在房屋改革过程中,已经购买为私人产权的原公有住房。此类房屋的建设用地大多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原单位未支付土地出让金,个人购买时房价里也没有包括土地出让金。再转让时,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俗称"小产权"。根据购买时支付的价格不同,有以标准价购买和以成本价购买之分。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编号为"海私成字第号"。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编号为"海私标字第号",转让时须再补交6%的价款后方能和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一样出售。

  3、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只出售给特定收入群体的一种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个人购买时房价也没有包含土地出让金),减免了开发商的一些税费,限制了开发商的利润率,因此房价偏低。同时限制了购买人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购买。再转让时,购买人不再受限,但是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应属于"小产权"。

  4、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属于北京市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已购公房。根据目前的政策,直管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不得阻挠,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及交易税费比较明确。

  5、自管公房

  自管公房是指中央直属或企事业单位自管的已购公房。根据目前的政策,自管公房经原单位同意的可以比照直管公房上市交易,事实上,中央直属的一般都不能上市交易,带"国字头"的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有的单位同意上市,有的则不行。

  6、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市民租住公有住房,因此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使用权房的转让,目前还只是试点,相关手续及税费不是很明确。

  7、二手房

  二手房即个人(或组织)购买之后再卖出来的房屋。主要是区别于开发商直接卖出的房(即"一手房")。前述各种权属状态的房屋都可以成为二手房。

  由于二手房市场上已购公房的交易量比较大,许多人甚至误以为二手房就是已购公房,其实,二手房中的商品房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与已购公房相比,二手商品房一般比较新,户型结构更合理,价格相比于同类一手房优势更为明显,许多房主由于特殊原因出售,即使刚买从未住过,出售时也比市场价低出许多。许多时候,买同一个楼盘(或同类型)的一手商品房,远不如买一套二手商品房。

  三、城市房屋交易

  据介绍,房屋的类型可以通过产权证的不同加以区分。目前北京市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就有不同了。

  1、商品房交易

  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普通商品房拥有全部的这四项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转让、出租或赠与,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限制和干涉,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购买人除税费外不需要交其他的费用。

  2、经济适用房交易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不同之处是,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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