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丧偶的顾女士并不因此而疏远丈夫的父母,反而代替丈夫悉心照料年迈的公婆,孝感天地,老人对儿媳的照料十分感动,先后以字据、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顾女士,并办理了相应手续。但此举招来了小姑的妒忌,表示两老偏心,他们的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
吴老伯和潘阿婆共育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两人长期和儿子一家蜗居在29.8平方米的产权房中。吴老伯的儿子因病去世后,其妻子顾女士承担起了照顾公婆以及抚养未成年女儿的重担。
在顾女士细心照料下,公婆甚为感动,便先后立下字据,言明所住房屋归孙女所有,今后如果遇到拆迁与他人无关。在热心邻居张阿姨的见证下,吴老伯在字据上签了字,潘阿婆在字据上捺了印。潘阿婆还把老两口想把房子留给儿媳的想法告诉了所在地区的居委会主任。
不久之后潘阿婆便与世长辞,同年7月,吴老伯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遗赠给儿媳顾女士。次年11月,吴老伯又通过买卖的方式,作价5万元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顾女士名下,但顾女士实际并未支付房款。 2004年9月,吴老伯再次立下一份自书遗嘱, “我的一切遗产及财产由我的孙女继承所有”。这份遗嘱,有居委会主任、吴老伯原单位退管会负责人以及邻居张阿姨等六位证明人落款证明。
最近吴老伯溘然辞世。在此后不久,吴老伯的第三个女儿,吴女士再知道父母立下遗嘱将房产全留给顾女士时十分恼怒,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父亲和顾女士通过买卖转移房屋产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顾女士辩称,自己多年来与公婆住在一起,一直照顾着老人的起居,而老人的女儿们对他们两个不闻不问。而且婆婆去世一个月后,自己出钱给两个老人买了一块价值9800元的双墓穴墓地,又支付了1000多元的管理费。吴老伯去世之后还向墓园支付了照片及描漆费290元。案件中的遗嘱证明人皆可以证明自己多年来一直照顾两老。所以老人想把房子留给自己,并以买卖方式办理了产权过户,实际上是赠与。
由于涉及继承法律关系,法庭追加吴女士的四位姐妹和顾女士的女儿为共同被告。法庭上,大姐、二姐及顾女士的女儿同意顾女士的意见,另两位姐妹赞同吴女士的说法。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两位老人多次以立字据、订遗嘱和口头陈述等方式,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顾女士,并由吴老伯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顾女士名下,完成了财产赠与行为。
上海继承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潘阿婆曾经像所在居委会主任表示自己要将房子留个自己的儿媳顾女士,但由于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便离世,而吴老伯将房屋过户给孙女,虽然是吴老伯单独完成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基于两老的真实意思表示。顾女士的女儿对母亲实际受赠房屋并无异议。故,顾女士完全能够取得房屋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