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公房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9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