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买受人后,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
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综合税款或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承租入在上市出售六个月内新购住房的,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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