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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3 ℃

法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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