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维扬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中介炒房引发的房产纠纷。
市民李先生委托中介卖房,哪知被中介老板的妻子买下了房子,对方到了规定的时间没有缴纳尾款,导致李先生不能有足够的钱购买新房子。
李先生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售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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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中介串通买房还违约
李先生诉称,2010年他想把老房子卖掉换一套新房子。于是9月份就近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委托卖房。“由于着急买新房急需现金,所以老房子的售价就相对比较低。”没多久中介公司的老板老张就和他取得了联系,表示有一位张女士看上了这栋房子想买,在中介的撮合下很快李先生就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售价近38万元。
双方约定在2010年10月6日由张女士将预付款7.6万元交给李先生或托管账户。10月20日前将尾款付清,如果不能按时交款或者交房,每逾期一天,违约方需要支付房屋成交价的千分之三(约为1100元)作为滞纳金。
这边和张女士签完协议,李先生就张罗着买新房了,李先生根据和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的尾款交付时间做了统筹考虑,最终和新房开放商约定了交款时间,并且交了1万5千块钱的定金。可是随着协议期最后期限的日益临近,新楼盘的销售经理不断催问李先生的首付款什么时候到位,李先生就指望着张女士的尾款付新房子的首付款,可是到了规定的10月20日,张女士只履行了不到11万元。
李先生找中介协调,却在中介公司多次发现了张女士,一问才知道他竟然是老板娘。本来就没有遵守约定,还隐瞒了真实身份购房,这让李先生很气愤,在发出了催款通知和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就把张女士和中介老板老张夫妇二人告到了维扬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中介:违约有苦衷贷款时卖房者未尽协助义务
被李先生告上法庭,老张夫妇显得很委屈。他们表示,确实是真心想买下这套房子。老张一方称,10月9日双方签订了托管协议,在10月18日(10月20日为合同约定付款最后期限)将10.9万元汇入了房管部门的托管账户,后来办理抵押贷款。
今年1月份,在李先生到法院起诉但并未开庭审理之前的几天,他们又把26万多元汇入了托管账户,之所以没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尾款,主要是李先生没有尽到应尽的协助义务帮助他们办理贷款。对此李先生予以否认。
维扬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在李先生催款后仍不能支付,李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李先生提出的8万余元的违约金,法院根据李先生实际损失,酌定为4万元。
调查:利用付款时间差中介“零成本”炒房成潜规则
类似李先生遭遇的市民不在少数,原因是多位中介看重了房源,让亲属冒充购房者,利用自身懂行的优势,低价购买房源,然后高价转手。除了常见的“低价买高价买”这种传统吃差价的方式,如今在房屋中介行业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吃差价的方式。
业内人士介绍,中介看重房源后,和卖家签订协议,利用懂行的优势,往往诱导买房者采取分多次付款的方式,一般是先付预付款,然后约定1个月左右时间付清尾款,预付款通常就是几万块钱,协定协议后房子就属于中介了,然后他迅速将房子高价出手,回笼资金,再用钱支付卖房者的尾款,利用支付预付款和支付尾款中间这一个月左右时间的“时间差”就能赚好几万。相对于以前动辄几十万全额付款后再转手,这种方式可谓是“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