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政策链接:二手房税收新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62 ℃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从2010年1月1号起,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新政规定:购买不满5年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个人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转让住房和非住房的,分别按转让收入额的1%和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执行1%的契税税率。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