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市民董女士因配偶来自台湾致使自己无法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而向晚报求助,希望获知权威政策解答。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个人住房贷款主体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如董女士的配偶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我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公积金贷款需按第二套及以 上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购房者:首次购房被认定为“二套房”,只因配偶是外地人?
“我名下无房,首次贷款购房为何成了第二套住房?”董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户口所在地为保定市,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
9 月17日,董女士拿着市住建局开具的“无房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由于配偶是外地人,这套房被认定为第二套普通自住房”。 她不理解:“据我所知,‘二套房’的利率要比‘首套房’高10%。作为主贷人,我没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没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为何认定为‘二套 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地配偶需提供一年以上我市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2日 上午,记者就董女士反映的问题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杨志刚处长解释说,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建房(2010)83号文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中,借 款人主体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董女士作为主贷人虽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但其配偶来自台湾,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我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因此只能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杨处长表示,如董女士的配偶可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中的任一项,她可持房产信息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其个人和配偶在人行征信系统中的无贷款购房证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面谈记录等程序,申请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