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定协议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该套商品房的买卖意向,确定商品房的预订,售房人和购房人应签订书面的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预订房屋座落地点、面积、单价、总价;
3、预订期限;
4、订金数额;
5、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定金,应当在房屋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订立了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定金?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购房人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有下列情况,售房人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支付的订金:
1、售房人未订书面协议收取的订金;
2、预订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一方可否以另一方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等预订协议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若预订协议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定金罚则和其他违约责任。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也可以主张其它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