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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约定还是法定为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8 ℃

  沪律网网友咨询:

  宣城泾县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发生误差后事先填好:按多退少补办,将第二条有关3%的划去,由此销售的110平方米到实际交房时又多了4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全额补足。请问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北京朝阳区马国华律师回复:

  3%的误差即使没有写上,也应该扣除;以外的再多退少补。

  重庆沙坝坪王会律师回复:

  当然全理。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解释都是依当事人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才按法定。

  天津红桥区马明国律师回复: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应先以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3%的规定办理。

  网友追问:

  那这个多退少补到底属于约定明确还是约定不明确呢?

  重庆沙坝坪王会律师回复:

  多退少补就已经是很明确的约定了。

  北京海淀区王英军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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