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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8 ℃

  1、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同时,另外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

  2、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实;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以备案合同(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5、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

  6、通过中介购房常见证据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中止履行后,就解除或中止原因,由中介出具的双方签订和履行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情况所作的说明,一般认为具备客观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买受人举出的视听资料,如出卖人对该谈话事实无异议,该视听资料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作为定案依据。故购房合同签订后,应随时保留、尽力收集己方履行合同,对方拖延履行、拒绝履行的证据。包括中介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谈话录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所为的任何交涉,尤其是在争议产生后,就合同履行的沟通,表述上应注意厘清法律责任,以免贻人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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