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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障房房改房交易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1 ℃

  通知明确,今后“房屋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交易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但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新规定执行。今后,福建省将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

  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服务费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服务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交易的,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且最高收费金额不超过3万元。小微企业住房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拨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收房屋交易服务费。住房租赁免收住房租赁服务费;非住房租赁服务费以每份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为一宗一次性向出租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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