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的评估确权不仅涉及领域多,存在的问题也多,而且维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业。虽然以往在各地开展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涌现出的集资建房确权等一些问题的解决仍然不尽如人意,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将多年来在房改售房、集资建房评估确权中碰到的几个特殊问题提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确权是否要房地产中介机构介入
一种观点认为,出售公房集资房政策性强,政府每年都会组织土地、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测算出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市场价,制定出各种调节因素,且每幢房屋都有现成的竣工图纸,单位技术人员自己会画会算,只要经过房改部门核准就可出售,房地产评估、测量中介机构的介入是多余的,只会增加售、建房单位的经济负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它有悖于“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其次,从房改实际情况看,公有住房,特别是集资建房,房屋建造成本上的“个体差异”较大,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统一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出售,势必造成“老实人吃亏”、效益差的单位吃亏的局面,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第三,影响房屋价格的地段、结构、环境、质量、功能、成新度等调节因素的确定,以及房屋销售面积的计算专业性很强,不是谁都可以胜任的。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入是必需的。
(二)公有旧住房扩建后评估价如何确定
早期的旧公房面积都比较小,且功能不全,四层以下的相当一部分住宅不成套,没有厨房、卫生间,平面布局不合理。因此,有的由单位出资,有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对原住房进行改造。对自行扩建的部分,在继续售房中只要扩建的公有住房原产权明晰,没有违反城市规划,且符合住宅小区内旧房改造规划要求,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作为房改遗留问题应给予认定确权,这有利于困难企业职工思想的稳定,有利于公房的继续出售。在售价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继续出售旧公房折旧后售价偏低
福建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了对低层非成套旧公房出售的限制,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这是从实际出发对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困难企业经济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倾斜。由于低层或非成套的住房大多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投入使用的旧公房,如按政府公布售房当年的房改重置成本价和明文规定的房屋使用年限折旧后,售价明显偏低,接近规定的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