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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7 ℃

  房改房物业费

  石景山区李先生:本人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的房(从单位购买的福利房)的物业费按何种标准交纳?

  律师:

  按照2006年2月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仍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费用水平各自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义务,即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和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维持不变。

  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对物业服务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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