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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项目交付,就要交所得税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2 ℃

    国家税务总局5月21日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所得税的漏洞。

    “补漏”却不小心释放管控讯号?

    眼看新“国十条”的威力远没有想象中来得猛烈,开发商、炒房者各有应对之术,房价依旧“稳坐钓鱼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企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房企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此通知一出,即刻在各界引发猜想。

    “这应该是中央政府更严格地进行房地产管控的一个信号”,福州筑家地产董事长郑行发认为,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决定其特殊性,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其如实反映市场状况。

    福州地产资深人士江映辉告诉记者,“当前调控的目的是加大供应,但是‘没人买房子’的供应是徒有其表的供应。企业所得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实现销售,是不是不需要所得税呢?”他认为,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国税总局发布这一《通知》,最大的目的就是促使开发商降价,实现销售。

    “房企被施压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赶紧将房子卖掉,把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还给’政府”,他分析道。

    但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却认为,这一《通知》的目的仅仅是防止企业推迟完工时间,防止房企人为地延迟结算应纳税额。

    补漏是手段,管控是关键

    《通知》问世后,即有税务专家分析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完工条件得到明确后,将使得这一税收漏洞得以堵塞。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其他的税种,作为企业来说本身就有承担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国税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以更明确的条件,使得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得以堵住”,江映辉认为。

    关于房企的所得税征收问题,曾有业内人士指出,造成普遍征管难这一情况的有“十大现象”,即隐匿预收房款、隐瞒销售收入、延迟结转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不实、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财务核算欠规范、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等。

    “确实存在一些原因,使‘尾盘’没能在更加确切的、更为短暂的时间内销售完毕,但也存在开发商不积极销售的现象。”他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就是促使房企及时缴税。

    据悉,在“十大现象”中,延迟结转收入,便是指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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