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个人房屋交易纳税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9 ℃

  本文介绍房屋买卖税的税费种类以及税费计算方法。房屋买卖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等税费,相关计算比率在下文详细介绍。

  个人房屋交易(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由卖房者缴纳。

  房屋按其性质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居住用房。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根据《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抚地税发[2005]148号)规定,普通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规定:(一)个人拥有具有产权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转让时,可视同普通住房;(二)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可视同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非居住用房是指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以外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门市、网点、车库等。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根据《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抚地税发[2005]148号)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营业税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抚地税发[2006]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5%。

  计算方法: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住房,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个人拥有具有产权的房改房首次上市转让时,可视同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辽地税函[2005]258号)。

  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销售或转让非居住用房,没有年限上的优惠。以全部收入减去房屋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地税发[2006]93号)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二)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