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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买卖税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5 ℃

已购公有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原因

因买卖、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或入股、按份共有份额转让、拍卖(强制拍卖除外)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所有权转移的,应当申请已购公有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原件);

5、转移房屋上的户口簿(复印件);

6、房屋原权利人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拍卖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原件);

以贷款方式购房,一并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借款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转移房屋上没有户口的,可不提交第5项材料,但应当提交房屋原权利人及购房时同住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税费标准

买方

契税
房屋登记费
手续费
印花税

1.5%

或3%
80元/套
3元/平方米
0.5‰

5元/证

卖方

营业税
个人

所得税
土地

收益金
手续费
印花税

5.55%

或差价×5.55%

或免征
1%

或免征
1%
3元/平方米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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