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委托一位朋友在他单位登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然后他再卖给我,因为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要几年才能够拿得到。但是房子的所有权是以房子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果我们事先约定好,然后再签订一份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以后还会为房产证的产权有争议吗?在合同中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
这样的房屋,如果将来一方由于缺乏诚信,因为房屋价格变化而反悔,那么肯定有麻烦,现在签定合同同样是要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没有诚信,合同签定的再完善,将来也会有后遗症,毕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风险是很大的.要三思,买了无证房,付了钱得不到房的例子比比皆是啊。
上海长宁区马建荣律师回复:
首先,无论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你们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即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来履行,现在一方反悔,你有两个选择,一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法院强制过户;二解除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在处理中请注意方法,否则会反而变成你是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