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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住宅产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1 ℃

  对于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小伙伴们,心中不免有些疑问,经济适用房是什么产权?那么经济适用房是什么产权呢?对于大家对经济适用房产权的疑问,小编将为你们娓娓道来!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价格:

  商品房完全是市场价,而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指导限制价。对于商品房政府是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市场确定各种资源应收的价位。对于经济适用房,除免收土地出让金外,并给予别的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各种配套 费减半征收;所有的行政事业的收费减半;小区的建设配套费不摊入住宅的成本,这些优惠政策,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相对来说要比商品房价格优惠一大块。

  质量:

  经济适用房价格比商品房低并不是因为降低工程质量。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工程质量(或者叫功能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与商品房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经济适用房不会像一般人所说的,既然价格比较低,它的质量很难保证。因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政府在其中起了关键的指导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这个项目先是政策上的优惠,另外对整个工程质量有比较高的要求,确保给消费者提供的这种保障住宅有好的质量。所以购房者可以放心,经济适用房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户型面积:

  经济适用房的单元(套型)面积相对要比商品房的小些,它以“适用”为主。 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应该主要以二、三居室为主。也就是开发商要以建设面积适中、功能比较齐全的住房为主,而不是追求超大面积 的户型。而商品房的户型面积则开发商会根据市场需要而定位,如普通住宅和公寓住宅的多居室、复式、跃层、错层以及别墅等等。

  设备标准:

  开发商为了把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提起来,在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些进口的高档设备。 对经济适用房从政策上要求:尽量采取一些质量比较好、价格比较适中的功能设备,以降低房价。或者说本身由于市政府在价格上的限定,所以开发商一般也不会用 太高档的设备。

  销售对象:

  商品房销售完全市场化,什么人买和买几套都可以,没有限制。经济适用房从政策上讲,应该销售给中低收入的家庭,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家庭购买一套。另外面积要有所控制,虽然目前暂时还没有具体的面积控制标准,但随着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不断完善,肯定要做出一些限制。具体中低收入家庭如何确定,这个权利交给了各个城市,根据不同城市的人均收入划出中低收入的界限。目前中低收入的标准还没有确定,经济适用房基本上是对城镇居民敞开供应。但随着中低收入标准的确定,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肯定会受到限制。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政府只核定成本构成,价格标准主要靠市场调节。 对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收费,政府要严格进行控制。关于任何收费都有物价标准,其中有国家制定的指导价格,像陕西就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专门对商业,住宅,办公,针对不同物业企业的等级收取不同价格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在制定出来后,必须到物价局进行备案,才能进行收费,否则不合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取。

  享有的权利:

  对商品房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四个方面,政府没有任何干预。买了商品房随时都可以出售出租继承赠予,只要按规定交了税费就没有任何限制。 对经济适用房政府要有一定限制,对占有、使用、处置权利,现在的政策没有限制,主要是对收益权利做了一些限制。你的房子要出售,政府就要做一些调节。第一个调节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北京市现在的规定是按照标定地价的10%,如果没有标定地价,按销售价格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二,土地收益,按照北京现 在的规定,四千元以内的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四千至五千部分,80%归个人,20%归国家;五千以上部分个人和国家各得50%。另外,经济适用房在上市的 时候,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契税减半,居住满一年免收营业税,不满一年按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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