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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被一房二卖 律师施计诉讼“保全”房子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2002年7月,靳女士因结婚需要购置现房,获悉宋先生拟转让房屋。宋先生告诉她,自己因为投资古董急需用钱,想将手中的经济适用房平价转让。当时,宋先生已为这套房支付房屋首付款和月供款累计11万余元。

  2002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靳女士先一次性支付宋先生10万元,余款1万余元等待房屋过户给靳女士后再支付,后续的贷款由靳女士负责偿还。

  由于是经济适用房,不能立即过户,双方约定待房屋可以过户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孰料,待房屋期满5年后,宋先生却屡屡不予配合,以各种借口拖延过户一事。无奈之下,靳女士找到宋先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宋先生于2010年3月15日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就在签订补充协议的当日,宋先生谎称要提取公积金,需要将原本交付给靳女士的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借走。靳女士没有多想,将发票与合同交给了宋先生。

  没想到,宋先生并不是想提取公积金,而是擅自将房子转让给了第三方汪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证。为给汪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宋先生付清了银行贷款本金余额14余万元,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4万余元。

  此时,靳女士一家仍然蒙在鼓里。直到汪女士带人上门要求他们搬家时,靳女士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这个房子被宋先生一房二卖了。

  诉讼之路

  律师巧施计

  诉讼保全“保住”房子

  购房8年,靳女士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不想一夜之间,自己反倒变成“霸占”他人房屋的人,被人上门驱赶。靳女士找到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孙晓辉律师,请他帮忙夺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考虑到宋先生和汪女士是同事,且汪女士应明知宋先生已经将房产转让给靳女士的事实。孙律师分析,汪女士极有可能急于将房产再次转让变现。汪女士已经拿到房产证,如果她将房产再次转让,靳女士就很难夺回自己的房产,而只能向宋先生要求赔偿损失。闻此一说,靳女士顿时焦急万分。

  孙律师在房产网站上输入房屋的具体地址,果然搜出一条售房信息。上面对房屋的描述与靳女士住的这套房完全一致,出售者名叫“张女士”。经过比对,孙律师发现“张女士”留下的联系电话正是汪女士的手机号,也就是说售房的这位“张女士”正是汪女士本人。果然如孙律师的猜测,汪女士正打算将房屋再次转卖。

  随后,孙律师代理靳女士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先生与汪女士的买房行为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靳女士名下。同时,靳女士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向法院详细阐明了情况的紧急性。法院果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这样,靳女士的房子就暂时“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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