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中只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的;
(二)结婚时间不足两年的;
(三)申请家庭原有住房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满五年的。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五)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补充性证明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予以核准。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认定结果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