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的无房户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收入线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家庭收入证明;
(三)同级房改办提供的未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拆迁安置房的证明;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证明;
(五)需提供的其他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公开向市场出售,禁止实物分配。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符合核准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5年后,若经济状况改善,购买了其他商品房,可将经济适用房以原购房价退售给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交易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