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松原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申请,有哪些条件,程序是怎么样的,沪律网小编为您详解。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6.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购买。
轮候、销售
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统一组织销售。
2.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监察、公安、民政、街道、乡(镇)政府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6.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7.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8.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监督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3月应按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松原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