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三)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须签订承诺书,同意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街道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由社区、街道、城建局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城建局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
(二)入户调查
社区、街道、城建局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公示
街道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街道、城建局在《核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葫芦岛市住房保障网、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等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以下简称《准购证》)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