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在《办法》正式出台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即可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该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