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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0 ℃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住建委主任杨斌在说明时指出,在原有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种配售型保障房,以及廉租房、公租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政府将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

  为做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草案)》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但已摇号、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房仍按原规定执行;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分配和后期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廉价住房统称纳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在保障对象方面,《条例(草案)》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规定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此外,附则中还规定,按照居住证制度,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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