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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3 ℃

(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3)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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