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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0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附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m2)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大于4

6096

73148

<10

44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为准确无误。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陶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
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
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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