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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买家遭晃点 经适房主质疑已签好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3 ℃

  卖家出尔反尔,这是近期不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遭遇的情况。房主想要卖出更高的价钱,于是,找自己的茬儿质疑已经签好的购房合同。

  由于卖家的反复无常,经适房买卖市场遇到了诚信危机。

  突然反悔

  欲毁约 拿政策说事儿

  刚把房子卖出去,房主孙先生就后悔了。

  2010年3月13日,他与魏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房屋一套卖给魏女士。

  就在签订合同后,面对着“一天三涨”的房价,孙先生想把房子收回来。

  由于魏女士不同意,孙先生到法院打起了官司。他说,2005年12月才拿到房屋的所有权证,距离双方交易时间还没有满5年。

  “根据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我和魏女士签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我请求法院确认我们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说。

  原本等着年底入住的魏女士被无端卷入官司,她显得很恼火。

  “当初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孙先生卖的房屋是符合出售条件的。我们在合同中也明确地说明了,虽然签了买卖合同,但可以等到这套经济适用房满5年时间后再进行过户。”魏女士表示。

  魏女士还说,孙先生的言而无信导致自己的购房计划泡汤。目前,她已经放弃了购买这套房屋的念头,她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孙先生赔偿自己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审理这起案件的王磊法官表示,这样的案件,基本每天都在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上演。

  损失重大

  买套房子多花了50万元

  苗女士的遭遇与魏女士相似,但她目前考虑的是,是否将房主告上法庭。

  就在去年底,苗女士准备购买位于天通苑的一套经适房。购房合同签订后不久,苗女士就交纳了10万元订金,但房主突然表示,房子不卖了,并在苗女士的催要下,将10万元订金返还。

  “我想起诉他。”苗女士说,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当初约定了如果反悔,房主需要双倍返还订金。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提醒苗女士说,打官司耗时耗力,如果没什么损失,索性就不要较真儿了。

  “我怎么能没损失呢?”苗女士显得很委屈。她说,由于房主的言而无信,导致她再寻找新房源时,房价已经一涨再涨,后来她购买了一套面积差不多的经适房,多花了50万元。

  美梦破灭

  全家团聚计划推迟

  30岁的张先生是一家电脑公司的技术经理,因为购买了一套经适房,他也被原房主告上了法庭,情况与魏女士的遭遇几乎一模一样。

  与魏女士不同的是,张先生坚决表示,自己不会放弃早已经交了定金的那套房子——那本是他今年全家在京团聚计划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北京打拼几年,张先生小有积蓄。

  “城里的商品房不敢想,但一套经适房的首付是没问题了。”在相中了位于回龙观的一套三居室经适房后,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到了房主,并很快签订了购房合同。

  “签合同时房主说了,房子还没到期限,年底才能过户。”张先生说,但在他看来,这并不是房主反悔的真实目的。

  家在外地的张先生今年有着全家团聚的计划:接妻子、儿子到京,为儿子进行学前的准备,接母亲来北京玩一趟,算是给母亲60大寿的贺礼。

  “租的房子老人不爱来,他们觉得那不是家。”张先生说。

  这些计划由于房子问题而化为泡影,张先生目前准备着于6月下旬出庭应诉。

  “这房子我要到底。”张先生说,自己根本没有别的后路,这场官司已经让他打消了今年全家团聚的念头。

  普遍现象

  “黑白合同”惹麻烦

  据媒体报道,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而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

  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

  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

  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

  在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的经适房的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经常会因为出现纠纷而告上法庭。比如有卖家与买家在签订了“黑白合同”后,因为房屋升值而毁约的现象。

  法院判决

  想要毁约 房主输官司

  6月初,魏女士的官司在昌平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孙先生与魏女士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先生将其名下坐落于回龙观镇龙跃苑三区的房屋出售予魏女士。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335000元。此后,孙先生反悔,表示不出售该房产。

  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还有就是,孙先生是经过相关行政手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已取得了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他对名下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案件中涉及的这套经适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而并非绝对禁止,所以买卖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孙先生坚持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在房屋过户前,将房屋以原价回售予政府,否则难以体现其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合同的履行予以限制,而不应由司法机关在合同效力的层面上予以禁止。

  因此,孙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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