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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需补交地价款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3 ℃

聂先生:经过相关部门核定购买标准后,我具备购买总价38万元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现在,我看中了一套已住3年、总价为41.8万元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请问,超出标准部分该怎么办?
解答:本案中,聂先生具有购买资格,但总价超出了其购买标准。根据规定,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已购住满5年的,则在出售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本案中,聂先生需对超出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418000-380000)×10%=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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