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 家庭住宅状况的证明材料;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