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今天由上海市政府正式颁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试行办法》共七章、计四十九条,重点围绕管理机制、建设机制、供应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定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试行办法》初步形成后,上海市房管局在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8日组织开展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示工作。公示过程中,《试行办法》受到广大市民热烈关注,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刘海生还介绍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严格明确了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他表示,《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将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此外,该《试行办法》对承租家庭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作了限制,并对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续租情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