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12月29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并且从12月30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在28日出台“新8条”松绑二套房贷之后的第二天,上海继续加大稳定楼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力度。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7章、46条;主要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4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运作。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上海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上海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具体细节将在近日公布。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回购也作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仍未出售的,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继续用于住房保障。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