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与经济适用房问题
2005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政协委员傅继德提交提案建议,应向困难户直接提供经济补助
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论。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但现在已经出现了种种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违背了该政策的初衷,又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提案。
“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出于对目前种种违规问题的思考,而不是说政府不再去管人民住房困难问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傅继德对记者说。
据他介绍,目前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国家规定土地一级市场掌握在政府,二级市场必须实行拍卖,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未按此办理,而是交给开发商建设,政府给予优惠,按限价销售”。傅继德委员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因不通过招标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因对房屋售价控制不严而使开发商取得不合理的利润。此外,傅继德委员说,目前对购房者资格条件的审核管理存在许多漏洞。
“在社会诚信系统没有建立的条件下,购房者家庭年收入证明等要求的材料都可以通过多种造假途径获得,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了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傅继德委员建议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形成统一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困难户按规定选定房屋后由政府直接向其提供经济补助,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建设适宜不同经济阶层群众需求的住宅。同时发展二级市场,低收入人群可以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二手房。
福利房转让
我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后期已经和买方签订好合同其也已付全部房款,在房产局过户时被告知我利用福利房盈利(因为我和现任丈夫也拥有一套单位住房),所以不与允许过户。为此我被买方要求违约赔偿5万,我真是哑巴吃黄连呀!!请问我是否已违反规定,我该怎么处理此项纠纷?
律师解答:
你应该是违约了,赔偿是肯是定的,但是赔偿多少还是可以有争议的。但这里面有一点是这样的。。你可以争取是无效合同或是撤销合同。这就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这样可以减少你的损失。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利房转让协议
朋友的单位福利分房,他现有住房一套,想把这套福利房以2万元的价格,将购买权转让给我.5年内不能过户(单位规定的).我想咨询关于我们之间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应该怎么拟订?签协议时是否需要证明人?
律师解答:
单位的福利房,产权属于单位,你们私下转让是无效的。如果你也是单位职工,应当征得单位同意。
没有产权的福利房
律师解答:
现同过中介看到一套比较满意的房子,但是户主是单位分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只有买房的付款收据,不知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不可以
不但这样的房子不可以参加交易,就是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土地处转让证的也没有交易的权限
所以买这样的房子还是慎之又慎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