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赔偿
我现在面临离婚,在07年11月以我的名字去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由她的父亲交了首付,以我的名字贷款10万元。现在准备离婚,她准备自己去交分期,去问银行,不能变更贷款人名字。另外,她父亲准备去银行交完余款,过几年再卖出。
1.我的名字在银行(以协商好,离婚后房屋就跟我没有关系了)有什么后果?
2.我的名字已经进入房管局系统,我今后还可以买经济适用房吗?
3.如果我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我可不可以找他们补贴的差价(我们这里,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大概在700元/平方米)
婚姻家庭律师
1、从物权法定效力,你们的约定只能是债的约定,即房屋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你的,只不过如你当方面卖了,你应将所得款返还你前妻;
2、不能;
3、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