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庐阳区法院获悉,合肥市经济适用房中心原主任李岩嵩及其下属挪用公款200万元,并利用该项公款利息出国旅游,日前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笔旅游及个人花销费用为公款借出后所获取的利息,应视为挪用公款谋取私利的非法所得。此外,在共同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岩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倪航、窦祥国系从犯。鉴于被挪用的公款200万元已归还单位,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岩嵩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倪航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窦祥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李岩嵩、倪航、窦祥国在分别担任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财务科科长期间,违反单位财务制度,采取欺骗的手段将公款200万元借给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07年1月,李岩嵩、倪航等人将该笔200万元公款外借所得利息17万余元用于个人出国旅游;其余5万余元被窦祥国用于支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日常花销。